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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组织承诺:
1、被派遣劳动者虽然不与用工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契约但由于实际工作产生的劳务提供与指挥命令关系可以认定他们仍对用工单位持有实际意义上的组织承诺,因此劳动合同契约关系并不是组织承诺存在的必要条件。
2、被派遣劳动者对用工单位的组织承诺显着低于正式员工的组织承诺。其中被派遣劳动者的感情承诺和规范承诺显着低于正式员工,但他们的持续承诺显着高于正式员工。
3、个人属性特征变量对被派遣劳动者和正式员工组织承诺的影响不同。
性别和工作类别属性只对正式员工的组织承诺有显着影响女性正式员工的规范承诺显着高于男性正式员工,从事业务类工作的正式员工感情承诺水平显着高于从事管理类及其他类别工作的正式员工。而文化程度和单位类别属性只对被派遣劳动者的组织承诺有显着影响高学历被派遣劳动者的规范承诺显着高于低学历被派遣劳动者,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被派遣劳动者持续承诺水平显着高于其他类型单位的被派遣劳动者。
4、不同派遣背景的被派遣劳动者在感情承诺上有显着性差异。以前为本单位老员工的被派遣劳动者的感情承诺水平显着低于应届毕业生、下岗职工等其他类型的被派遣劳动者。
5、被派遣劳动者从事派遣工作年限对组织承诺和感情承诺有显着性影响年限越短组织承诺与感情承诺水平越高。
6、转派用工单位次数多少的不同并没有造成被派遣劳动者的组织承诺有显着差异。
针对我国劳务派遣目前的发展及被派遣劳动者组织承诺普遍偏低的状况。从国家立法、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自身四个角度提出建议,希望多方共同努力使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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