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最早出现在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历经半个多世纪的探索,在20世纪90年代跨入快速发展时期,引领全球用工模式改革,成为世界各国重要的用工制度。我国的劳务派遣最早可追溯到1979年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向一家日本公司驻华代表处派遣工作人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深入发展,我国劳务派遣用工在持续不断的争议中探索、成长,并逐步成为我国现行用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13年7月1日,备受关注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正式实施,主要针对劳务派遣存在的漏洞作出新的法律规范。新法的施行不仅引发了社会对《修正案》的热议,更让劳务派遣这一特殊用工方式再度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也为劳务派遣及和谐劳动关系发展带来新的契机与挑战。如何在《修正案》背景下准确把握劳务派遣用工发展的新时期、新目标、新要求,实现劳务派遣与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劳务派遣在我国拥有劳动派遣、人才派遣、劳动力租赁、人才租赁等诸多称谓,是指经由政府主管单位进行劳务派遣资格认定、管理、指导下的派遣机构,通过与派遣劳工签订劳动合同,然后藉由劳务派遣协议将其派往用工单位工作,使其接受用工单位管理;用工单位遵循劳务派遣协议向派遣机构支付劳动报酬,再由派遣机构向派遣劳工支付劳动报酬、缴纳其社会保险等费用,最终完成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新型用工模式。从中不难发现,劳务派遣用工模式呈现出“三方主体、二重契约、一种分离”的明显特征。首先,劳务派遣机构、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等三方主体相互作用于劳务派遣的全过程,缺少任何一方都不能形成劳务派遣关系。其次,劳务派遣通过订立劳动者与派遣机构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用工单位与派遣机构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建构起不同于传统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劳务派遣法律体系。最后,劳务派遣是一种劳动力雇佣与使用相分离的非典型雇佣关系。派遣劳工虽然形式上与作为雇主的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实则并不为其所用,而是通过劳务派遣协议被转让给用工单位。这种严重的雇佣与使用分离现象形成了与传统劳动关系大不相同的“双重特殊劳动关系”,从而导致权利、义务分配的非对称性,使得用工单位借以规避法律责任,派遣机构也难以切实维护派遣劳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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