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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务派遣的立法评价
劳动合同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结束了关于劳务派遣的立法空白。
首先,明确了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法定义务,同时赋予被派遣劳动者相应权利。其中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义务主要表现为:符合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条件(第57条);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派遣合同以及与用工单位之间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并将该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第58条、第59条、第60条);明确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五项义务:一是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是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是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是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是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并且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到其他用人单位(第62条)。劳动合同法还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如违反本法规定,分别承担被处以责令改正、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责任(第92条)。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主要表现为:享有相应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及福利待遇的权利、享有工作岗位必需的培训的权利、享有正常的工资调整权、同工同酬的权利、依法参加或组织工会的权利以及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等(第62条、第63条、第64条)。
其次,劳动合同法把防范劳动合同短期化,稳定和谐劳动关系作为立法的价值取向之一。该法第58条第2款规定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59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不得将连续用人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等条款体现立法者试图稳定劳动关系的初衷。
以上这些立法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三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稳定劳动用工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但该法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仍有不足和僵化之处,这直接关系到5劳动合同法关于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立法宗旨能否得以实现。
上一条: 关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问题
下一条: 济南劳务派遣的现状及存在问题